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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代理人回避是可以的,只要是存在法定的回避的情形,或者是申请回避的,律师都是可以回避的。律师是可以作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与案件的,律师...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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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所作的结论性判定。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定主要是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某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法律义务,可以作为执行根据。2.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书。3.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4.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5.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6.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如,依据刑法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7.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的裁决书。只要仲裁裁决是由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都可以作为执行的根据。“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依照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以及设区的市根据需要依照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8.公证机构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9.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律文书还会逐渐增多。上述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金钱,交付某种物品,或者要求从事某种行为,变更判决和确认判决一般不发生执行问题。
一、不可以二、首先说明,法律规定证人在诉讼中负担的诉讼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作证是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作证,任何人都没有拒绝作证的特权。证人在诉讼中依法负担的义务主要有:(1)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应按时到场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2)据实陈述和正确回答询问,如有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3)对司法机关询问的情况和本人陈述的内容保守秘密。(4)遵守法庭纪律。证人拥有的权利包括: 1、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证人对于侦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证人的义务有: 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地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要求证人出庭或者没有必要,或者事实上、法律上不可能,或者会损害更大的合法利益和价值,因此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并不具有绝对性,此时法庭允许证人不出庭,而代之以提供书面证言之举动,理应得到法律支持,《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即为此提供了支持。根据该规定,在以下五种情形下,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的。法律要求证人出庭的目的在给对方当事人就证人证言提出质疑和反驳的机会,以保障质证的效果。如果对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交换证据中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则法律目的确已达到,再就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没有任何实质意义。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出庭的义务与公民生命健康权相比较,显然后者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在两者不能兼得的情况下,后者应当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不宜要求其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从合理性的观点看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不能给其造成过重的负担。如果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而无法出庭,则证人不可出庭作证。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证人出庭作证在客观上不具有可能性,要求其出庭显系强人所难,有违法律精神。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以上列举的四种具体情形系对实务归纳的结果,并未按周延的逻辑进行分类,不可能将所有应当纳入规范的对象尽列其中,为了适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避免出现规范漏洞,故设此兜底条款,以付实用。如果隐瞒事实即构成犯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都是有法律明文的,只要追究你就难逃其咎。不过现实中会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事,比如证人保护制度很欠缺,还有暗箱操作、人情关系等导致证词被有意忽视或者刻意渲染。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必须强制作证,若是民事案件可以不继续作了。如果没有受到威胁的话,建议继续作证。
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那么,遗嘱代理律师可以是遗嘱执行人吗?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几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又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没有资格作遗嘱执行人,则应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所以,遗嘱代理律师可以是遗嘱执行人,而且律师作为执行人,遗嘱的执行工作会更加规范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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