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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1)》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破坏公私财产的起诉标准如下: 1、造成公私财物...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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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与、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本罪与、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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