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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是有警员编号的,当事人可以记住编号留存证据然后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投诉。若是受到了侵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举报反映时,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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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近日印发实施《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应按照规定予以记录,违法干预办案的,将一律通报;违法干预办案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规定》明确了禁止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形。 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遇到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时,应当一律记录在案,并向相应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报告并审核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后,应按程序报告、移交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有权管辖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最终认定为违法干预办案的,将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对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以及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评体系,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规定》还要求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警务公开、合法咨询行为同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
要求撤销公安局主持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是能够立案受理的。只要法院查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平等等情况,就会裁判撤销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限定》: 第二条第二款限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变换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换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平等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换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换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公司违法,协商不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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