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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调换后的产权归谁应以具体情形而定。如果被拆迁房属于私有住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夫妻用共同财产结清了被拆迁房和安置...
在房屋拆迁案件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力不对等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在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拆迁人也往往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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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或原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被拆迁后拥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被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额。 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转换,都有一个必须明确的基本原则,即等价原则。房屋属于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被拆迁人可以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合法拥有的房屋的权利。
1、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公证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房屋产权调换,是补偿的一种方式,是指按产权置换方式取得,房屋产权调换后的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 1、被房属于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属于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 3、被拆迁房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被拆迁房属于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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