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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与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相比,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不记名股票也称无记名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记名股票丢失应到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公示催告程序,请求宣告该股票无效。在人民法院宣告丢失的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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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让上,无记名股票在转让时出股东的姓名没有在股票和股东名册上登记,所以,转让十分简便,无须办理过户手续,只需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即可生效;而记名股票的转让则要办理过户手续。
记名股票,顾名思义,是指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没有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在法律意义上是有区别的:首先,它们在股东权利的行使上是不同的。记名股票只能由记载在股票上的股东行使,即使其他人合法持有股票,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而无记名股票,只要是合法持有该股票的人,均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二是转让方式不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以实际交付为要件,只要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就具有转让的法律效力;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如要求以股票背书的形式转让,或要求签订书面的股票转让合同。第三,在具体的股东权利行使中,两者是不同的。对记名股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分红等事项,只需直接通知股东即可;对于无记名股票,需要通过公告通知。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公示催告程序主要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失票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止付,以利于保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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