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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涉及财产的纷争,不仅对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对于夫妻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大相径庭,原因之一就是一方或双...
对方存在以下行为,可以证明婚内转移财产: 1、对方将财产无偿赠送给对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 2、对方已不合理的价格出卖夫妻共同财产给亲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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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涉及财产的纷争,不仅对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对于夫妻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大相径庭,原因之一就是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常见的不动产的隐匿方式有:1、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大多数的夫妻在办结婚之前,已经将房屋及结婚所需物品准备妥当,但是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一方便”为由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人名下,而真正到了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流泪也无动于衷。此时,应注意查询出资汇款的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自己出资的事实;另一方面,婚前出资将自己名字写入购房协议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2、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购有不动产,却不告知配偶,在离婚时,购房者毕口不提另有房产一事,该房产因配偶的不知情,无法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双方接触中,难免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应注意有关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等。假设一方在他外购得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推测房产可能在何处,然后进行相应的调查。如果配偶在外有情人,首先查找情人的住处,然后,查询情人居住的房产在谁的名下,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档案。如果可能将房屋给其他亲属居住使用,可以侧面向亲属了解一下。同时,注意配偶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有往来,如有,向房地产中介公司了解相关信息。3、私自将房产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并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对此,可以查询交易对象,看交易对象是否恶意,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如果交易的一方是父母,法院可能判决交易无效,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4、以他人名义购房产。一方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自己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成本较大,因为涉及多次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突破口:(1)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多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额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据此采取相应策略,可能会有所收获。(2)从交易时间上摸查出资线索。可以查询一方名下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房地产公司汇款的具体银行,也能获得意外的收获。(3)注意收集不动产购买发票或纳税凭证,注意对方的业务往来,以查询是否有以房抵帐的情况,与配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本无力购买房屋却神秘搬迁新居,查询其房的产权人,侧面了解信息。有的人预谋离婚,在还没有开始办手续之前,其实就已经有了转移财产的行为。当然转移夫妻财产,不一定就是消极的减少,那种通过负债的方式,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因此,实践中,为防范另一方可能出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也需要多注意对方是否有恶意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
1、财产的转移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为了正常的交易、开支,而是故意隐瞒、转移财产至他人名下,才能认定是故意转移,反之不能认定。对于转移财产的时间问题,法律上没有作规定,一般以2年内为限。3、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也不管是否公证,均合法有效,以双方约定为准。4、协议是否公证并不影响其效力,只要是其本人签字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行为包括毁损变卖等行为,或者是为找债务等情况,都是可以作为证明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只要有非法的行为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所以如果主张对方转移财产则需要提供证据。对离婚时隐匿财产的行为,给以了惩罚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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