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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不能生育的情况下,依法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孩子,但是有以下三类人不会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第一类是孤儿, 第二类是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类是...
1、夫妻在不能生育的情况下,依法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孩子,但是有以下三类人不会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第一类是孤儿, 第二类是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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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不能生育的情况下,依法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孩子,但是有以下三类人不会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第一类是孤儿, 第二类是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首先应该关注收养是否合法,以及双方是否可以出具不孕证明,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合法生二胎处理,是可以再生育的。但各地相关规定不同,具体操作方式应依据当地具体情况考虑。 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注意: 一是若夫妻双方婚前任何一方生育过子女,即使婚后未能生育子女,也不属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情形; 二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不孕症只能由医疗、保健机构鉴定,并且本项规定只认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鉴定结果(包括诊断证明书等),其他机构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不孕症”的凭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
符合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的再婚夫妻,可以在婚后申请再次生育一位子女,各地计生政策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计生政策规定为准。一般情况都需要当事人事先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手续。例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五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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