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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所有地下室都必须要人防的,人防工程是按照地域分部的这个分配在各地区人防办是有分布图的,不是每个地下室都有人防,但是人防地下室在建设初...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人防工程就是地下室吗如下 人防往往是设置在地下室,但地下室不一定就是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都与常规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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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防护工程、市政隧道、地下铁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 前言 本规范共分9章,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排水工程;注浆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71号公告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同时废止。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主体结构防水工程; 5细部构造防水工程; 6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 7排水工程; 8注浆工程; 9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A地下工程用防水材料的质量指标; 附录B地下工程用防水材料标准及进场抽样检验; 附录C地下工程渗漏水调查与检测; 附录D防水卷材接缝粘结质量检验。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者平时对人民防空工程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第十七条明确,平时使用或者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民防空工程。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5号)文件规定:“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长期出租使用权的名义变相买卖防空地下室。在目前国家对防空地下室产权尚末明确的情况下,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只允许短期租赁,每次租赁合同期不得超过5年。”综上就是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国家强制性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防护工程、市政隧道、地下铁道等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本规范共分9章和4份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细部结构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方法结构防水工程;排水工程;灌浆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本规范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971号公告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同时废止2002。综上所述,既然这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不应低于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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