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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了的,是婚姻关系。 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
没领结婚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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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事实婚姻证明 弄清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后,便可根据要件一一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然后到相关机构办理证明。
您和女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是想解除婚姻关系是必须办理相应离婚手续的。具体如何解除婚姻关系就本案问题作如下分析。首先,虽然女方婚姻诈骗,但根据您的描述并不清楚女方是否用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如果女方未使用真的身份信息和您办理结婚证,婚姻登记部门未尽到谨慎审查婚姻登记证件和证明材料的义务,导致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因此,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为无效,您可以直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没有结婚证的,是需要分情况的,是属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婚姻有效,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不补办结婚证的,其婚姻无效,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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