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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
1、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虽然它具有法律救济的性质,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裁决行为,但仍然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运作,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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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从法律意义上讲,它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只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但在实践当中,行政公署实际上行使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并直接领导其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鉴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这种情况,《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由行政公署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复议权,这不仅方便行政公署及时处理复议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也便于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在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外增加新的处罚种类或者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上诉不加刑和行政诉讼不得加重处罚的问题,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相应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另据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并参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得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即是说,如果作出处罚决定的是县公安局,你就应该向该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只能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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