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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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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罚金不可确认为破产债权。 1、罚金与税收性质不同,两者不可并列税收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不同,是依公法产生的一种特殊债权。破产企业不因其破产而减免其所欠税款的缴纳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全社会税收受益人的利益。同时,国家征税并非没有“对价”,国家必须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环境上为纳税企业和公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和其他必要条件。这就是国家征税的“对价”。因此,刑法上的罚金与民法上的债务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罚金作为刑法上的财产刑,同自由刑一样,是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惩罚。从罚金适用的法律依据、程序,适用的对象、目的,都不能在其和债的关系之间找到共同之处。由于罚金是对犯罪的惩罚,所以法律规定,当被惩罚对象死亡,刑事审判应当终止。企业破产是企业的死亡,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只是在为其办“后事”。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缴纳罚金,无异于对已死亡的人判处刑罚。如果罚金可以当做破产企业的债权申报,那么是否自然人所受的刑罚也要由其继承人继承呢?可见,罚金可以申报债权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在法理上也是难以成立的。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均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列为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罚金和税收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有质的区别。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虽然也收归国库,但它不是国家的经常性收入。国家并不依靠罚金来行使国家职能和实现社会发展目标,也不需要为执行罚金支付“对价”。罚金的惩罚性和非公益性决定了不能将其与税收列为同一性质的债权。 2、罚金是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刑罚,而不是在国家和犯罪单位或个人之间设立债的关系能够向破产企业申报并可确认为破产企业债权的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债的性质。而债是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是税收,也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罚金刑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在这一点上,很类似民法上的债务关系。
首先,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了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由是,破产债权的成立条件应当具备: (1)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2)可以强制执行;(3)债权成立时间在破产宣告前;(4)无财产担保或者放弃财产担保。 其次,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司法解释将惩罚性债权解释为不属于破产债权的除外债权,显然是为了减少对有限的破产财产的瓜分。
我认为,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应该作为破产债权对待。 法院受理之日起,利息及滞纳金以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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