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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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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为45天,案情复杂的还可以延长至60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赋予劳动者在讨薪、工伤医疗费等案件中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劳动者在仲裁庭作出终裁决定之前就能获得法律救济,这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两项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时,可以不提供担保;仲裁庭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后,直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案外人存在执行异议,法院应该在15日内做出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如果法院已经做出裁定,那么法院应该进行执行,即使被执行人申诉,不影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可以。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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