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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四个大类。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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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现代民法中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的效力是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等。 一、现代民法中用益物权包括哪四种 现代民法中用益物权包括以下四种: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5.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免除债务权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 三、债权转让权 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四、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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