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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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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所以对方给付的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若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外,一般可不予返还或根据所得彩礼的时间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是否需要平均分割。
1、离婚时彩礼一般不分割,彩礼一般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4、离婚时,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要参考以下规定处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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