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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第一条、...
对于退伍的普通士兵方面没有看到具体政策,但是对于转业干部方面,规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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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第十八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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