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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8日起,上海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按照"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原则,各区县现有的房地产交易大厅调整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1、提交申请: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公室申请房地产登记。2、提交材料:包括登记申请、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地产产权和来源证明等。3、验收: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核实产权信息,并对房地产、土地附着物进行现场检查核实。4、完成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地产登记手续,并颁发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统一房地产登记申请人需要向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和申请身份调查;当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审核;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批准并在登记簿上记录登记事项;申请人到房地产登记窗口领取房地产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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