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予以结案:(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三)当事人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1人已浏览
1,801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2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