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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中没有卖淫嫖娼罪,卖淫只是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绝不是犯罪,但是我国刑法中有组织卖淫罪。 2、因此,只是卖淫而不是组织卖淫的...
一个是朋友介绍,朋友不收介绍费。一个是龟工拉皮条,收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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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的介绍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或嫖客寻找对象,从中引见,介绍、撮合、牵线搭桥,促成实现卖淫嫖娼。卖淫、嫖娼属对向型违法形式。无卖淫则无嫖娼,无嫖娼亦无卖淫,介绍嫖娼实质为介绍卖淫的特殊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规定的“介绍他人卖淫”,未表述“嫖娼”二字,是立法技术上表述罪状语言简约性要求使然。因此,介绍嫖娼在法律上以介绍卖淫定性。本案中,李介绍嫖娼的行为构成独立的介绍卖淫罪。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指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的。这就排除了:以恋爱为基础发生的婚前、婚外性行为;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单纯地为获得生理满足而发生的性行为。 目前,关于卖淫嫖娼的认定,认为“营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大部分人也赞同这种观点,因而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对于卖淫、嫖娼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卖淫嫖娼属于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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