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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退还彩礼。但问题是,如果对方不承认收到彩礼以及收到的具体数额或者金额,你即便起诉也不太可能胜诉,除非对方明确认可。所以,在起诉前,你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有媒人或者有其他人陪同送彩礼或者在场,可以考虑让媒人或者在场的他人出庭作证,最起码要出具书面的证言。此外还应该考虑对通过和对方当面或电话谈话时进行录音,谈话中必须反映出对方收到彩礼的数量或金额的内容,并尽量能反映出来收取彩礼的地点、时间和在场的人员情况。谈话时要自然,重点是要让别人(主要是指起诉以后审理案件的法官)听后能得出对方收取彩礼的金额、数量。同时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或者收据等。
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协商解除同居关系既可。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离婚后,女方一般不会把彩礼还给男方。但除下列情况外: 一、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 2、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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