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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未上报工伤,劳动者可以自行申报工伤。劳动者本人也是申报工伤的主体,也是具备申报工伤的权利的,因此用人单位未申报工伤的,劳动者可以...
工伤单位没有上报工伤申请的处理办法是:职工自己可以报。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没有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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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工伤申报时间,导致职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不能认定工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请求权,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从实体上否定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一种程序性规定,即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1、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单位或自行到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被认定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 3、工伤,赔偿项目除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停工期间的工资外,构成伤残的,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由于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程序性,故建议您到林波律师办公室(四川省顺庆区丰登路195号)进行当面咨询。不便之处,敬请见谅。
用人单位没有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申报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在一个月内申报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公司承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治疗养伤期间的停工留薪待遇以及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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