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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死刑适用的条件: 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一般不适用死刑,只有极少数情节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的案件才考虑适用死刑。死刑主要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如: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中故意伤害他人的首要分子;起组织、策划作用或者为主实施伤害行为罪行最严重的主犯;聚众“打砸抢”伤害致人死亡的首要分子;动机卑劣而预谋伤害致人死亡的,等等。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2.被害人有过错,或对引发案件负有直接责任。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手段、情节一般。 4.被告人犯罪后积极救治被害人,或者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真诚悔罪。 5.被告人作案时刚满18岁或已满70岁,且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 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介入因素,与加害行为形成多因一果。 7.综合考虑全案所有量刑情节,可以不判处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案件,从轻情节不少,但没有一个情节能够独立影响死刑的适用,这些情节主要是酌定量刑情节。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死刑时应当更加严格把握,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就判处死刑,而是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二是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如果手段不是特别残忍,重伤尚未造成严重残疾或严重残疾并非重伤所致,就不能对被告人适用死刑。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辩护和一般的刑事辩护的性质都是一样的,目的都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适当的从宽、从轻处罚。各地的刑事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绝不会轻易作出死刑判决,即便已经判处死刑了,通过上诉也存在着改判成死缓的可能性,辩护人都是很理智的看待死刑辩护的。
死刑 1、不能适用死刑的对象,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1)审判时:自侦查羁押时起;(2)在羁押期间,因人工、自然流产的,仍按孕妇对待。(3)包括不适用“死缓”。 2、死缓制度。 (1)适用条件: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①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2)死缓考验: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期限计算: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4)死缓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实体条件:是否故意犯罪。①该故意犯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即可,不必要是严重故意犯罪。②不包括过失犯罪。 (5)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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