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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
刑法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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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民事责任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此处所说"责任"一般是指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该责任一般是过错推定责任。由于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得交管部门难以认定事故责任,所以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2、从行政责任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条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制裁,包括罚款、罚分、暂扣驾照以及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3、从刑事责任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
是否构成犯罪,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需要看事故造成的后果和承担的责任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情形来加以判断,但是一般交通肇事罪,肇事方积极主动赔偿、取得受害方谅解、认罪态度好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判处缓刑,不会坐牢。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被判缓刑,法官是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综合而判决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八种情况: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一般来说,符合上述八种情况,都将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但是不同情形下的肇事逃逸,面临的处罚也不一样。一般事故下的肇事逃逸,可能会被吊销驾照,事故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还面临着刑事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定,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要件为: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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