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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指定辩护人是合法的,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不不允许指定辩护。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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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辩护词的格式是首行写明标题,正文分成两段来写,首先向法庭说明出庭刑事抗辩权的依据,简明扼要的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第二就是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接下来就是讲清楚自己的辩护理由,在结束语的部分是对死刑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最后写清楚辩护人的姓名。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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