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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域名与商标特别是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法律冲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以保护善意域名注册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合理保护主义”。合理保护主义是在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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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域名与商标特别是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法律冲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以保护善意域名注册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合理保护主义”。合理保护主义是在综合考虑域名注册对驰名商标的实际影响,以及域名注册人注册相关域名的主观意图与注册后的客观行为是否可被确定为存在“恶意”后,才能确认相关的域名注册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侵害。可以说,合理保护主义是一种较为现实、可行的原则,有利于为国内外企业创造在网络环境下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完善域名注册 在进行域名注册时,域名注册机构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签署域名注册合同,对域名注册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以及约定当发生争议时将争议提交哪一个争议解决机构。这样,对域名注册人出现恶意抢注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及制约,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的作用。 2、仿效商标制度采用域名有效期的续展制度 根据目前域名注册制度的规则,域名注册人不需要进行任何的维护,一经注册将长期有效。这样使本就有限的域名资源变得越来越少。因此,可以仿效商标注册制度,采取域名有效期的续展制度。例如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每10年进行续展,经过续展后的商标将继续有效。这样,将使某些被长期遗忘的域名重新进入公众领域所使用。 3、仿效商标制度设置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制度 有些域名被注册后,并没有被有效的利用,这样不能将有限的域名资源加以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可以仿效商标法规定的三年不使用制度,对于长期不使用而丧失其价值的域名,可以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制度予以撤销。防止有些域名持有人的恶意强占行为,也可以将有限的域名资源被充分的利用起来,发挥其价值。 4、完善域名保护的司法制度 完善有关域名制度及域名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域名纠纷解决的司法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域名的发展,实现域名在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有益作用。
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域名以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变相表述作为组成部分获得域名注册。 这种冲突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损害不在于使其失去了以该驰名商标为组成部分进行域名注册的机会,因为多数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选择与已注册域名不同的域位(如选择“.”而不选择“.c”)或者在已注册域名中加入非字母字符(如“-”)以示区别,同样可以获得注册。真正的损害仍然在于引起公众误认和损害驰名商标的鲜明识别性这两个方面。这与驰名商标的传统保护的出发点别无二致。 因此,在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美国即是通过商标反淡化法来保护陷于冲突的驰名商标的。我国国内亦无相关的专门立法,只是在4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商标局请求将尚未在”.c.c“域位上注册的我国驰名商标代为注册并预留两个月,有关企业可以在此期限内办理域名注册事宜。但这种预留措施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它不可能将有可能引起误认的近似域名全部代为注册并预留,也就无法达到保护驰名商标鲜明识别性和避免误认的目的。 在国际上,解决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的探索也在进行并已取得一定成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6月审议通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中已明确地把域名列入调整范围。该条款指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作为域名在国际互联网络上进行恶意注册至少是一种模仿驰名商标的行为;为了给驰名商标所有人以有效的救济,对于恶意的注册,可以请求注销该域名或者将其转为已有。该条款同时规定,域名或其基本组成部分构成对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义译、音译,足以导致误认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得行使禁止权。但目前国际上实现此项禁止权的有效途径尚未建立。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公布了一份有关国际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最终建议书,提出设立一个程序处理侵犯商标权的恶意抢注,使国际性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撤销抢注者抢注的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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