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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品行良好。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ask.com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报考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人事部与国家建设部共同组织的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及注册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报考条件(一)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二)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三)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5年年底。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管理考试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成绩管理: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符合上述相应的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 (二)通过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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