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
让对方对该事实书面确认,聊天记录证据效力差,可以做好证据保全或及时公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所谓电子证据也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以纸张为载体且能明确呈现内容的方式包括合同文书、信函、电报、电传以及传真等。同时,只要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或电子邮件等途径,使所含内容能够以实体形式存在并在需要时随时提取查阅的数据电文,也可视为书面形式。若微信对话记录中所含信息符合合同的基本要素,则可视为书面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若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在此情况下,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某些情况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但当事人仅进行了口头约定,在此前提下,如主张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身已按照协议执行,那么此种口头约定也可以被视为有效。
作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执法机构,公安机关具有合法权限查阅并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等社交软件数据信息。 在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主义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的毒品犯罪以及其他对社会造成极其深远影响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之后,为有效开展刑事调查工作,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方可实施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相关证据资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33人已浏览
56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5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