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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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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绝育手术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由此可知,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的,可以考虑优先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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