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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相关规定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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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8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6)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8)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经市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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