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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
不合理。位于业主共有道路两侧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私自加装地锁或收取停车费用。物业公司利用共有车位进行收取停车费等经营活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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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物业出示对本小区由公安机关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按照物业管理办法要求,你们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的许可和相关批文;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可以要求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如果在没有满足业主需要的情形下,将小区地下停车位出售是不合法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如果该停车位不属于某位业主,则物业公司可以收取停车费。如该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费用收取后使用需经业委会同意,如该车位属于建设方保留未计入公摊的,业主无权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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