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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中队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单位监狱政科讨论,邀请劳动改革机关检察院(组)人员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第六条保外就医的残疾鉴定由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没有医院的,可以送劳动改革局中心医院或者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有化验单、照片等相关病历。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联系罪犯家属办理取保手续。被保险人应当具备控制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被保险人的资格由公安机关审查。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保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第五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保外就医是指已经判刑的罪犯,未决犯依法不能办理保外就医,但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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