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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对社会都是承担了相当的责任的,应当由有判断能力、信誉良好、有经营业绩、无劣迹的人担任。为了防止不合格的、不能胜任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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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地位不平等。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交易,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双方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以外的交易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应对此行为进行干涉。但是正因为关联交易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所以公司与其关联人可能恶意串通利用关联交易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法律才出于保护相关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现阶段判断关联交易的重点在于确定关联方,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交易的主要特征。挂牌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如下主体: 1、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母公司的董事、高管及两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实际控制人。包括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以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他们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3、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或一致行动人。 4、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以及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5、董监高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以及与他们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6、子公司。 7、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其他情形,确定潜在的关系方。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五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经理。 看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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