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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实物抵付,当然实物抵付时,应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应的经济收人为宜。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一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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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变更:第30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免除抚养费的情况,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另一种是抚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他方则可减免,若不愿负担,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不能以抚养方作为减少或免除给付的理由。
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等费用。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时达成的还是由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离婚时,一方约定支付的抚养费较少,以后可以起诉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金额的;(3)增加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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