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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有:占有权;收取权;使用权;偿还请求权;优先受偿权等。 留置权人应履行的义务有:留置物的保管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1、保存留置物。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损坏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留置权存续期间,未经债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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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人应当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妥善保管是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 3、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的、短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过错原则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应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留置权人有义务保管被留置物。由于留置财产在留置权消灭之前依然属于债务人所有; 因此,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的同时就必须对留置财产负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1、留置权的意思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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