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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普通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法中说到,“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里...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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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法规定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第八条一款规定,只有能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者方可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此,无论是理论界,或是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意见都是一致的。但对于法人企业承担的是什么责任,以至于能否以此限制法人企业参与合伙的问题则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同志认为,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即排除了法人企业参与合伙企业的可能性。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根据传统的法学理论,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一点无可争议。而法人企业本身对其债务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呢我们认为,亦应是无限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明规定它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但一个企业既然将全部财产都用以承担责任了,还能说它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吗。我们说自然人要对其投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际要求他用以抵偿债务的财产也只能是他自己的全部财产(而且要给他留足必要的生活费用,如同公司破产首先必须支付所欠职工工资一样),除此以外,他拿不出更多的东西来承担债务,这与公司是没有区别的。因此,所谓的有限责任只是法人企业的投资者相对企业债务而言的,认为任何企业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都是难以理解的。至于法人企业能否参与合伙的问题,前面已作介绍,此处不再重复,但若依据上述规定否定法人的合伙人资格则有所牵强。
选择A、B、C、D。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那么,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所以,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对其债务进行清偿。而合伙人超过了其约定的损益分担比例,可以在债务清偿后,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责任可否继承会因为该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而有所不同: 1、普通合伙人,即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只有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可以继承合伙人资格,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时,普通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 2、有限合伙人,即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可以继承。在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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