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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婚假13天。根据江苏省最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最新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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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享受三天婚假。同时,《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通称为“晚婚假”)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因此,婚假只有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可增加十天晚婚假,合计为十三天。由于法律上对这十天晚婚假没有专门指明不包括公休和节假日,所以公休日和节假日都应计算在内。(注: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法律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情况下,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孩子的情况下,每次生孩子,增加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到期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到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江苏省陪产假是15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妇,在享受国家规定结婚假期的基础上,延长结婚假期10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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