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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电动车的法律规定为《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其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自...
1、2019年4月15日后,严禁不符合新国标产品生产.销售。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监督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旧国标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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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受理登记。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经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 2.经认可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受购车人委托,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代办电动自行车新车注册登记,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3.电动车新规中指出电动车的时速不能超过25km/h,总重量不超过55kg,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最大高度不超过1.1m,轴距不超过1.25m,晴天刹车距离小于7m,雨天刹车距离小于9m,同时必须有“脚踏骑行功能”。
没有规定骑电动车要戴头盔,但有的地区则可能需要戴头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范戴安全头盔,否则将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使用者应给予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以下保护:(1)生育的,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假,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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