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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司法鉴定残疾标准具体有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
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向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的申请书的方式申请伤残鉴定。实际上交通事故发生了生产经济的情况之下,那么是需要有具有资格的伤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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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涉及面部伤残的鉴定标准是: 1、二级伤残: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六级伤残: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3、八级伤残:2.8.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4、十级伤残: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等。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第五条伤病关系处理,程度分级 5.1颅脑、脊髓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1]。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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