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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儿童受伤时,责任归属与划分

2024-11-10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如果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那么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还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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