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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食指骨拆,鉴定为十级

2022-10-17
享有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旧伤复发的补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为身体伤残,影响再就业和就业待遇的补偿。这两项补偿,不因工伤职工伤残时间长短而影响。工伤职工享受该两项待遇之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旧伤复发治疗费用自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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