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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
保险业非法集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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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的形式不包括什么,具体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保险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的; 2、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等实施集资诈骗的; 3、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 4、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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