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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三)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二)对分包项目承担;(三)按照文件要求提交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机械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四)废标情况说明;(五)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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