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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各方: 甲方: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经上述股东各方...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原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该合同于年月日予以解除。并就解除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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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协议的有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出资到公司,就不能退出股份。 2、股东如果不愿意再继承作为该公司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人。 3、如果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公司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各方: 甲方: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部门)名称: 2、经营范围:酒店宾馆住宿业务 3、注册资本:提交押金,承包楼层及独立工商注册 4、法定办公地址: 5、法定代表人(经股东各方推举同意):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及设备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的%; 乙方以现金及设备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的%; 丙方以现金及设备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的%; 出资中的设备以股东各方共同评定价值为准(本协议附设备评定书一份)。 三、其它约定 1、成立公司股东小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本人或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管理小组组长,组织计划投资新设备,扩大办公场所,装修及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各种筹办费用(并由各股东方在计划文件上签字确认),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成立财务部门,统一流动资金管理,设立会计和出纳人员,设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制度; 4、股东在出资后十年内可以转移股权,但无权撤资退股; 5、公司设立董事局,由占股份10%以上的股东组成董事,董事长由最大股东担任; 6、公司重大投资由董事局民主决议,赞同率高于50%的可以通过并执行; 7、分红方式:一月一结; 8、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日常工作事宜; 9、本协议自各股东方签字盖章(画押)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10、备注内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关于股份协议的有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出资到公司,就不能退出股份。 2、股东如果不愿意再继承作为该公司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人。 3、如果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公司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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