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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一经生效,就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行为 ,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司法行为,因此,判决、裁定与行政处罚决定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不同。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尚未作出明确解释之前,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 (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拒不执行裁定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只有下列严重情节才能构成本罪: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判决和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瞒、转移、故意损坏或者转让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导致判决和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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