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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后尚未缴纳的诉讼费用能否继续缴纳?

2024-12-19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原告在人民法院或者法庭发布关于交纳诉讼费用的正式通知之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有七日的时间去缴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在此期间内,原告没有按照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法庭或人民法院将会通知原告,要求其提前缴纳。这样可以确保诉讼案件能够按照程序进行下去。但是,如果经过法庭通知以后,原告仍然未能如期缴纳或者要求法院减免、适度优惠甚至全额取消尚未得到批准,而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仍然没有缴纳,那么法庭将不得不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按照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方式来处理这个案子。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对于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则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则分别预交。如果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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