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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司法鉴定结论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如下: 1、防止鉴定结论对于法官的不当影响; 2、防止鉴定结论的不当使用; 3、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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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通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的特征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故有不少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归为鉴定结论,对此,笔者持不同的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一)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概念甄别存在差异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或者结合有关的检验、鉴定所作出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书面材料。 所谓鉴定结论,是对专门性问题由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的,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结论意见。 (二)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者是公安交警部门,它是由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进一步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国家行政部门依法定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承办人仅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承办人而已,对外他们并不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责任。 而作为鉴定结论的作出部门则是受聘请或指派,运用本部门人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的特殊问题进行科学鉴别或认定的部门。他们作出鉴定结论不是依职权而是受委托或受指定,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非行政公文而是仅代表其作为鉴定人意见的结论。另外鉴定结论的作出人员他们必须是具有相应专业鉴定资格的人员,他们仅是利用自身的技能为有关部门就事情的处理提供专业的依据。一般他们对鉴定结论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法院会采信交警的委托鉴定结论吗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在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案件中,因赔偿数额是依据伤残等级而确定的,故伤残受害人应依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受害人可在治疗结束后自行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之后再提起诉讼,亦可在提起诉讼后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在诉讼当中,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的效力要低于人民法院委托的伤残鉴定。当经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被对方提出异议时,应予重新鉴定,最终认定伤残等级。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因事故致使伤残的受害人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即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嗣后受害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在诉讼中对受害人伤残等级鉴定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此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受害人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不同时,因经人民法院委托所做的伤残鉴定较受害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更具有公信力,故应当认定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九级和十级。因此,应当依据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得出的伤残等级确认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等。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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