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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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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要求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重要领域和关键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客观要素:客观上,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处罚标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一、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设施(包括网络)构成的,根据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收集信息、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填埋的人机系统。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在此,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四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重点保护国家事务,没有经济建设,防卫建设,前沿科技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入侵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认可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入侵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到达者进行数据截取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者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知识、技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密码和许可证后,冒充合法用户进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有连接自己的计算机和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人。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既有计算机程序设计者,也有计算机管理、操作、维护者。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会产生非法入侵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希望产生这样的结果。过失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成本罪。行为者实施本罪的动机和目的多种多样,有好奇心,有报复愤怒,有炫耀自己的才能等。这些对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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