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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留购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在付清应付的租金后,只要向出租人支付一笔双方商定的设备钱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与出租人更新合同,继续承租租赁物,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未退回租赁物,出租人同意合继续有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赁物或者留购租赁物,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终止。退租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负责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租赁物按出租人要求的运输方式运至出租人指定的地点,此而产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装、运输、途中保险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未能就租赁物的归属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习惯确定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一)企业决策制度不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的缺陷,导致企业自身盈利能力有限,对风险的应对能力比较差;我国中小企业多是家族式企业,人员素质比较低,管理效率不高;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单薄,直接导致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加大;企业的管理者素质比较低,导致企业管理落后,从而增加融资风险。此外,经营者没有对融资过程中是否融资、融集多少资金、投资回报率是多少、回收期多长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调研分析,所以中小企业这种用于投资的资金缺口很难从市场上募集到资金。即使从金融体系之外筹得资金,也很难维持企业的长期稳定盈利,加大企业还本付息的压力。(二)短期借款用于长期投资。我国中小企业对投资项目缺乏长期的规划,加大了银行对企业长期贷款申请的风险评估,使得企业很难从银行申请到长期借款。很多中小企业选择在长期投资的时间段内不断短期借款、还本付息循环来填补企业的资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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