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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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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不构成犯罪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5)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如下: 1、调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审核。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3、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决定。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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