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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哭闹踢死女儿男子因哭闹踢死女儿。今年35岁的A家住大兴区XX,今年1月8日晚8时许,因女儿豆豆一直哭闹着不睡觉,十分烦躁的A一气之下踢...
立即报警,警察认定责任,申请伤残鉴定,如是轻伤,对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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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立即报警,警察认定责任,按责任赔偿,学校如果有过错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积极赔偿只是解决了民事上的责任,其是和刑事责任分开的,不过积极赔偿可以作为法院酌定量刑的情节!造成交通肇事致人当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驾车逃逸,于嫌疑人刑罚不利!如果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如果其自首,又积极赔偿,积极悔罪,可以争取缓刑,相关规定如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子因哭闹踢死女儿由于两岁的女儿哭闹不睡觉,父亲A一气之下踢了女儿一脚,不料孩子的头部撞在门框上。尽管A紧急将孩子送往医院,但在救治10天后,孩子仍然不治身亡。记者昨天从法院获悉,A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今年35岁的A家住北京大兴区XX,今年1月8日晚8时许,因女儿豆豆一直哭闹着不睡觉,十分烦躁的A一气之下踢了女儿屁股一脚。年仅两岁的孩子没站稳,头部重重地撞在门框上。孩子当时倒地不醒,A见状,赶紧把女儿送往附近的同仁医院进行抢救。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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