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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前科的人可以更改名字。变更姓名的有关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正当理由”通常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 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变更收养关系的; 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考公务员。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一般可以报考公务员。因为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而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因此,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只要没有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情形的,均可以报考公务员。《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是不能被重新提拔的,因为免于刑事处罚,依然是有罪判决,所以不能在接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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